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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油库的输出管道被建筑工地的钻机钻穿发生泄油事故,致使这条每天往江北机场和成都双流机场输送300多吨油料的大动脉中断,190吨航空油料外泄(本报2003年11月21日曾报道)。近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单位和工程发包方赔偿中国航空油料重庆分公司(以下称航油公司)损失61万元。昨(19)日,航油公司律师称两被告已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
今年6月,航油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去年11月20日,重庆兆隆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兆隆公司)委托新疆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地质勘察施工钻井作业,结果将输油管道钻破,致使190吨航油外泄,造成经济损失65.6万元。航油公司请求法院判两被告赔偿65.6万元的损失。
兆隆公司在庭上辩称,自己与新疆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了工程发包合同,其义务仅仅是提供有关资料,而具体的侵权行为即钻破输油管道是地质勘察院作出的,兆隆公司没有过失。新疆地质工程勘察院则辩称,该院是严格按兆隆公司标明的地下输油管线地表白线5米以外进行施工的,勘察院无过错,应由兆隆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法庭审理认为,新疆地质工程勘察院在对施工区域地下埋藏物状况不清的情况下,仅依据兆隆公司提供的资料图纸贸然下钻,其对损害结果的产生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兆隆公司在已知施工地区有航空油料公司输油管道,且地形地貌已发生变化,仍提供原来的施工图纸,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庭一审判决,兆隆公司赔偿12.2万元,新疆地质工程勘察院赔偿4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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